【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是否分配利润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在公司没有作出决议前,不宜直接作出判决
关于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性质,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权利是现实的权利,公司有盈利且符合法定分配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分配盈余的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权利为期待权,是否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该事项属于公司的自益权,人民法院不能代替公司作出经营判断和选择,没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人民法院不能判决分配利润。最高法院认为,公司是否分配利润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在公司没有作出决议前,不宜直接作出判决。
公司实际分配股利与否,除了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外,还取决于公司的意思。只有当公司治理机构宣布分配股利时,股东的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才得以产生。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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